自2015年起,政府投資基金在全國呈現爆發性增長態勢。據統計,截至2017年7月底,國內共成立1660只政府投資基金,目標規模超過8萬億元。今年4月,正式發布的資管新規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即資管新規給政府投資基金留了一個大大的口子,也因此再度引來市場對于政府投資基金的無限關注。

一、政府投資基金的機遇
1、對于各級政府而言
第一、引導投資,拉動經濟。沒有資金,何來拉動經濟?在金融嚴監管情況下,金融市場資金緊缺!缺乏資金支持,各地經濟必然受到較大的影響。自家的經濟自己最心疼!政府投資基金可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金融機構等社會資金投入到當地建設,充分發揮基金在貫徹產業政策、引導民間投資、穩定經濟增長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推進供給側改革,調整經濟結構。金融資本是逐利的,完全市場化情況下,金融資本全部涌向容易增值和利潤豐厚的領域,但是其他領域較難獲得支持。通過細分領域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持特定行業的發展基金等,有利于調整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均衡發展。
第三、改變財政投入方式,提高政府資金效率。以往,政府的很多財政資金都是直接通過撥款形式給到需要支持的行業和企業,政府對于企業資金需要的緊迫程度以及企業的發展前景缺乏專業的判斷,同時也容易滋生利益輸送,因此效率不高。若通過設立政府投資基金,將基金交予專業管理人運作,則將極大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2、對于金融機構而言
第一、政治正確。各級政府都是講政治的,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前,一般都有充分的論證,必然是政治正確的表現。對于金融機構而言,本身政府投資基金就是政治正確,參與政府投資基金為政府辦事更是政治正確,在當前市場形勢下,政治正確就是生產力,政治正確就是生產力,政治正確就是生產力!重要的事情說三遍!
第二、資管新規的想象空間。資管新規明確規定: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從而為政府投資基金留了一個大大的口子。同時,由于政府投資基金在去杠桿和支持實體經濟上的重要作用,以及各級政府對于政府投資基金的強力政治支持,因此監管機構在做監管評估的時候,都會酌情考慮各種新政對各類政府投資基金的不利影響,在出臺政策和監督檢查上,給予一定空間。不排除后續還有其他有利于政府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
第三、基金優勢。各級政府設立政府投資產業基金,主要目的在于發揮引導作用,拉動投資和補短板,因此對財政資金的收益率大多要求不高,同時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政府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為更好地發揮政府出資的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因此,很多政府產業基金都會將財政資金收益讓利于金融機構,從而使的政府投資基金在同類基金中具有一定的價格優勢。此外,接受政府基金的投資和支持,可為被投企業帶來一定的正面聲譽,有利于企業對外宣傳,因此受到很多企業的歡迎。
第四、綜合收益可期。政府部門對于金融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基金的資金收益率或者管理費等都有極高的要求,并且越是高層級的基金,一般越是相當于做公益。盡管直接的資金收益率或者管理費較少,但是在托管、存款沉淀、客戶聯動、政府關系、市場聲譽等很多方面,將為金融機構帶來不少的綜合收益。
二、政府投資基金的挑戰
雖然政府投資基金在全國呈現爆發式發展,但到目前,真正達到最初基金設立目的,并實現大規模投放的政府基金則少之又少,可見政府投資基金的運作尚存在較多問題。
2016年6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指出,已設立的167個子基金募集資金中有148.88億元(占41%)結存未用,其中14個從未投資,造成資源的大量浪費。2017年的審計工作報告則進一步指出,抽查的16個省至2016年底設立政府投資基金235只,實際到位資金中引入社會資本僅占15%。
在實操過程中,政府投資基金面臨以下主要挑戰:
1、營銷困難,競爭激烈
根據政府基金管理辦法,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控制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數量,不得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基金。經過前幾輪的爆發,目前很多地方都已存續著不少基金,因此市場在逐漸變小。同時由于政府對于設立基金的流程極為嚴謹,從探討到最終設立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因此,各級政府每年能成立的政府投資基金數量有限。此外,在談判地位上,政府一直較為強勢,而銀行、券商、基金和信托等金融機構又對政府基金趨之若鶩,導致最終競爭得到的參與條件和價格等極為苛刻!
例如,某商業銀行省行中標了當地的一只政府投資基金,在激烈的競爭中,為順利拿下該基金,其優先級資金價格中標收益率僅基準下浮30%!!就算以去年上半年市場利率水平來看,也是極低的。隨著去年下半年市場資金趨緊,該省行已經無法承受這種資金價格帶來的巨大虧損,最后直接導致該基金陷入停擺!
2、政策與商業性的矛盾
政府設立基金的目的是發揮基金的政策引導作用,但是金融機構參與基金目的又是為了獲得一定的收益。因此,在基金運作過程中,關于政策引導和商業性的矛盾處處存在。例如,政府部門為了支持更多的中小企業,設立基金給予低息融資,一些企業的項目具有較好的示范作用,因此政府就希望予以支持,但從投資收回的角度來看,這些企業壓根不具備還款能力。
更嚴重的是,盡管政府把基金交予管理人運營,但實際上很多政府習慣了大包大攬,所以喜歡處處干預基金運作。如果我們承認基金的運營需要其專業性,承認金融有其內在規律,那么就會明白,政府對于基金運行的直接干預,將為基金正常運行帶來較多的困擾。
3、基金架構和管理辦法的缺陷
實用、易行和貼近市場的基金架構及管理辦法,是基金成功的基礎。實際上很多基金的失敗,在其結構設計和管理辦法制定階段就注定了。部分基金為了盡可能發揮杠桿撬動作用,交易結構無比復雜,但其實一點不實用,還給基金運作帶來極大困難;部分基金在投資區域、投資范圍、投資方式、期限、融資利率、決策機制等設置上,與市場嚴重脫節,充滿了政策性的理想主義,按照其管理辦法,根本就沒辦法把錢投放出去!
4、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性
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性對于政府基金運作的成功與否具有決定性作用。目前市場上規模50億元以上的政府投資基金比比皆是,問題是,這個市場上具備專業性,真正有大規模資產運營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又有多少?并且,政府投資基金在募投管退上與市場化基金有極大的區別(如政府投資基金一般要求單筆項目投資額越小越好,以實現盡可能大范圍支持相關企業),需要基金管理人成體系的資產管理能力支撐,尤其在目前資產荒和各類資產風險集中爆發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的投放能力更顯重要。
可惜的是,根據審計署公布的數據,很多政府引導基金并沒有真正引入專業的管理人來運作,抽查的235只基金中,103只基金的管理公司有342名高管或投委會成員由政府部門直接指定或委派,根據實際了解,很多政府投資基金演變為地方政府安置官員的平臺!
5、多頭管理和政策誤傷
目前,政府投資基金實際上處于多頭管理的狀態。財政部發布了《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并且各地的財政部門也是很多基金的直接出資單位,因此政府投資基金要受到財政系統的管理;發改委發布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因此各地發改部門也是政府投資基金的管理部門;作為政府的基金,審計署的審計檢查是家常便飯;此外,政府投資基金還要受到證監會和私募基金業協會的管理,如果基金管理人是銀行體系子公司,那么恭喜,銀保監會的各項規章制度也會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