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什么是地方政府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
地方政府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也是地方政府或有債務的一種,又稱“三類債務”,是指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和公用事業單位為公益性項目舉借,由非財政資金償還,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擔保的債務(不含拖欠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政府在法律上對該類債務不承擔償債責任,但當債務人出現債務危機時,政府可能需要承擔救助責任。
存量救助債務僅限于2014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債務,2015年以后不再新增。
擔保債務和救助債務組成的或有債務規模在2014年12月末合計為8.6萬億,2011年12月末和2013年6月末分別為4萬億和7萬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