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情歸親情,財務歸財務”,這可能是同朋友可以保持長久的往來,需要堅持的最重要原則。其實當年買房借錢時,朋友肯借出20萬,又不需要各種擔保或者抵押,這已經是很有是的是的朋友親情的重要表現了。那么現在還款之后有利息的要求,也是非常正常的。建議還是給付朋友適當的利息,這樣未來雙方的交往關系正常化,也有原則化,是多么好的一件事啊。
1.朋友之間也是有原則的。如果一起出去吃飯或度假,對方搶著買單,這都無所謂。在而你結婚或者考大學朋友贈送一些錢財或者禮物,這也是可以接受的。這都屬于朋友之間的饋贈往來。但是如果正經借錢,那么還是應該按照借錢的正當規矩來去辦理。
2.朋友之間借錢,應該要具有欠條。借款方可以主動的詢問需要什么擔保或者抵押手續嗎?如果對方出借方講不用,那也是對于友誼的一種信任。如果說需要,如果能辦到,那應該積極配合。借款方還應該主動詢問的,就是利息怎么算?如果朋友認為不要利息,那么在還款時也應該給付一些相當于利息的感謝禮品。如果朋友定出一個利率,雙方認為合適就可以寫到借條之中。
3.那么當初借款時沒有約定關于利率和利息的問題,現在在還款之后,出借一方提出要收取利息。其實在我們日常處理事務時,所用得“情”和“理”方面,是充分能站得住腳的。那么雙方事后約定一個利率進行計算給付,也是又保存了朋友感情,又該讓雙方都滿意的一種結果。
4.出借的一方的朋友提出按照國家利率來計算,相對還是比較合理的。因為這也是對方如果不借錢給借款人,去有效的保守投資理財能拿到的利息回報。而且國債利率也不高,一般是在3%~3.8%之間。這遠遠不是高利率,真的是一個合理的利率標準。
5.那么假如從法律上這個事怎么看待呢?其實如果借款一方不愿意給付利息,雙方訴之于法院。在法院判決之中,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法院認為沒有事先約定,現在已經還款完畢,資金出借方事后提出利息要求,法院對這要求不予支持,訴訟請求會被駁回。另外一種法院認為,雖然沒有事后約定,但是按照經濟平等交往的原則,借款方應當適當給付利息,判定的利息標準,可能會按照銀行定期存款利率進行計算。那現在比照央行的基準利率表,可能會支持按照中期存款2.75%來計算。
所以這么一來分析,大家對于事情就很明白了,如果還想保存朋友之間的友誼,那么就相互商量制定一個恰當的利息,事后給予補償。如果不想保存友誼了,那么就交付法院去判決吧。
不過對于借款人來說,仔細再想一想,借款那么容易就借到20萬嗎?這個朋友當初是不是幫了很大的忙,自己是不是也心存感激?那么給付一些利息,是不是也覺得比較恰當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