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朋友的理解當中,只要欠錢不還,被債權人起訴到法院了一定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這是對失信被執行名單的一種誤解。
在法院判決案件的過程當中,并非大家被起訴了就一定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被列入失信被執行名單是有前提的。
根據《最高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比如債權人將債務人起訴到法院之后,法院通過追查系統追查到債務人名下有財產可以執行,或者有其他收入來源可以用于償還債務,但是債務人卻刻意通過藏匿轉移資產的方式來躲避債務責任,即便法院判決書下來了也不聞不問,沒把法院的判決當做一回事,即便自己有能力還錢也刻意不還,完全一副耍賴的樣子,這種人才有可能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假如大家有能力償還債務,在法院判決書下來之后完全按照法院的判決書去執行,那就不可能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除此之外,如果大家欠錢不還被對方起訴到法院了,法院通過追查系統追查,確實發現債務人沒有任何財產可以執行,也不存在刻意藏匿或者轉移個人名下資產的惡意行為,那么法院通常情況下也不會把大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頂多是把大家列入限制被執行人。
而限制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是有區別的,限制被執行人主要限制大家一些高消費行為,也就是說不能大手大腳的花錢了,而失信被執行人的限制范圍要遠遠超過限制被執行人的限制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