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發放車補已經執行多年,從政策上來看,不存在該不該有車補的問題,而是怎么樣才能讓發車補更加合理。
目前車補的發放標準主要根據公務員的職級來確定。職位越高車補越多,職位越低車補越少。
這種發放標準導向是,領導用車的頻率更高,費用補貼應該更大才行。但是實際工作中卻不是這樣。
一個單位需要用車的時候,往往領導會讓下屬開車一起出門,自己卻不會開車,實際發生交通費仍然是由職級較低的公務人員承擔。
領導的事多,用車多,但實際的用車費用往往分擔到不同的辦事人員身上。
另外,取消車補之后,單位的緊急公務用車、機要用車往往成為新的用車理由。
一邊拿著車補,一邊又用著公車,這種現象也值得研究解決,不能把車補當福利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