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協議一般約定解除條件
股權的代持方、被代持方在約定股權代持時,一般都會有解除條件:
(一)約定股權代持的期限
比如雙方約定一年、二年、三年等,期限到時,代持結束,代持人配合被代持人辦理股權變更。
(二)條件成就或不成就
比如雙方約定,在股改時代持結束。如果不股改,則一直代持。再比如,利潤超過100萬元時,代持結束,等等。雙方只要愿意,可以在代持協議中約定多個條件。
(三)雙方協商一致解除
在代持協議中未約定代持的條件或期限,但代持和被代持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代持。
(四)出現外部不允許代持的條件
比如IPO,不允許出現代持。
(五)雙方不愿履行代持協議約定的義務而自動解除
比如公司增資,要求股東實際注資,被代持人不想注資,代持人也不想注資。比如,代持人損害了被代持益。
總體講,解除代持協議,雙方有約定,沒有約定,則好商量。同時,代持人愿意配合被代持人進行股權變更。另外,其他股東也同意這種股權轉讓,或者即使不同意,也不愿意受讓這個股權。
解除股權代持協議,就是股權的變更
解除股權協議,實際就是股權的變更,代持人轉讓股權給被代持人,被代持人成為工商注冊登記的顯名股東。
如果沒有代持人的配合,被代持人成為顯名股東是要經歷一些曲折的。也有可能變更不成,張冠李戴。
如果是這樣,公司法是保護代持人的利益的,而被代持人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則要靠合同法等民法了。
股權代持協議其他股東應當知曉
股權代持,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知曉,特別是人合+資合的有限責任公司,如果有代持而其他股東不清楚,是不大可能的。
如果其他股東不清楚,則解除代持協議,代持人將股權轉讓給被代持人時,其他股東有可能在同等條件下去獲得這個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