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央行、外匯局發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貸款業務有關事宜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將境外人民幣和外匯貸款業務納入統一政策框架,同時鼓勵境內銀行以本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
對于境內各家銀行來說,《規定》最為重要的內容是,結合各家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及境外貸款業務開展情況,設置了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并通過調整境外貸款杠桿率和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實現跨境資金流動逆周期管理,要求境內銀行境外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限。
《規定》顯示,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境外貸款余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境外貸款余額上限=境內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外國銀行境內分行按營運資金計)*境外貸款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
境外貸款余額=本外幣境外貸款余額+外幣境外貸款余額*匯率風險折算因子
目前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匯率風險折算因子分別為1、0.5,境外貸款杠桿率分兩種情況,國家開發銀行、進出口銀行為1.5,其他銀行均為0.5。
根據今年半年度財報梳理了歸口央行、外匯局統一管理的27家銀行中的14家銀行一級資本凈額、境外貸款余額(銀行口徑)的情況,并計算了這14家境外貸款余額上限。
數據顯示,截至6月末,中國銀行、工商銀行、興業銀行3家銀行披露的境外貸款余額已經超過境外貸款余額上限,交通銀行、中信銀行、華夏銀行、北京銀行披露的境外貸款余額較為接近境外貸款余額上限。(注:各家銀行對境外貸款的披露口徑存在一定差異,具體是否超標以監管口徑為準。)且按照境外貸款余額測算公式,境外貸款余額中人民幣貸款與外幣的占比也是影響監管口徑境外貸款余額的重要因素。
根據央行披露的今年前8個月每個月份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本外幣信貸)中人民幣貸款與外幣占比來看,二者大致比例為1:6,這意味著監管口徑的境外貸款余額較各家銀行披露的境外貸款余額會更高,且境外貸款中外幣貸款占比越高的銀行監管口徑的境外貸款余額還會更高,這或許也是《規定》鼓勵境內銀行以本幣開展境外貸款業務的原因。
“我國已是全球第二大經濟體,貿易總量、跨境投融資規模均位居世界前列,各國對人民幣的需求持續上升,人民幣在跨境貿易結算中占據的份額也在持續提升?!兑幎ā吠苿泳惩赓J款業務形成制度化管理,為其長遠發展奠定了政策基礎,這將有效提升貿易和跨境投融資便利化水平,滿足境外企業資金需求,更好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同時,《規定》的出臺將激勵金融機構在跨境業務上進行新探索,助力推動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這對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具有積極意義。”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梁斯表示。
《規定》顯示,境外貸款業務是指具備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境內銀行在經批準的經營范圍內直接向境外企業發放本外幣貸款,或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等方式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幣貸款的行為,不包括銀行基于真實跨境貿易結算辦理的貿易融資;所稱境外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含HK、澳門和taiwam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非金融企業。
對于境外貸款余額可能超過上限的情況,《規定》明確,境內銀行應做好境外貸款業務規劃和管理,確保任一時點貸款余額不超過上限。若因銀行一級資本凈額(營運資金)、境外貸款杠桿率或宏觀審慎調節參數調整導致境外貸款余額超過上限,銀行應暫停辦理新的境外貸款業務,直至境外貸款余額調整至上限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