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應該說的訴訟時效期間吧。
從字面理解,好像是訴訟時效越長,就越保護老賴(確切地說被定為失信被執行人后才能稱老賴)。其實,恰恰相反,時效越長對債權人越有利,但訴訟時效不能簡單地從長短方面論利弊。
訴訟時效制度,是為了防止債權人“躺在權利賬簿上睡大覺”,怠于行使權利而設立。不宜過長也不宜過短,但要有個適當的期間。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為債務人設置了一個抗辯權,而且法官不能主動釋明訴訟時效(意思是法官不能提醒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被告提出抗辯且成立,那么,你就喪失勝訴權。但從另外一方面考慮,如果被告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那你就有可能勝訴。
拋開訴訟時效,你的實體權利永遠不會消滅。
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