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無異議,但是男方背著女方簽訂了一份財產抵押協議,抵押協議合不合法,就要看是抵押協議簽訂的日期在前,還是離婚的協議簽訂的日期在前,才能依法給出你回答的。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只要是獨具法定行為能為的責任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所簽訂的任何協議,一旦簽字認可,協議既成事實的話,這份協議在法律上立馬就生效了,再反悔也是不成立的。
如果在離婚前,為了家庭生活所需,老公背著你用財產作抵押,與他人簽訂了貸款合同,只要有證據能夠證實,發生這些借貸都是在婚姻期間內用于共同生活的,無論你知不知情,你都會成為共同的欠債人,依法你還有共同還貸的責任,老公的這一份財產抵押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在離婚前,不是為了家庭生活所需,老公背著你用財產做抵押,與他人簽訂了合同,所借貸的款項是用于個人生活消費,只要你有充分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在婚姻期間內發生的借貸你確實不知情。離婚時,你可以要求法院撤銷這一份侵權的財產抵押協議,法院依法就會為你做主,這份財產抵押協議就是不合法的。
如果這一份財產抵押協議,是在離婚協議簽訂以后,而且離婚已成為了事實,離婚協議已經在法律上生效,前夫還把對方的財產作為抵押的話,就是嚴重的侵權和不合法的行為,前夫與他人簽訂的這一份離婚后財產抵押協議,是違法的廢紙一張,就是不合法,得不到法律認可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