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省份和地區公布了養老金的調整方案,養老金調整方案,實現了企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完全統一一致的調整方式。都是采用三結合的原則,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相結合的原則來實現。實際上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二者之間,早在2016年以后就實現了完全統一的調整方式。二者之間沒有任何的區別。
當然有些人又提出了企業單位,難道說沒有優勢了嗎?實際上這個話應該是問反了。在企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調整過程中,沒有實現完全統一合并之前。相對而言,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在養老金調整過程中是比較占有優勢的。因為我們都知道本身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絕大部分人群退休以后,初始養老金的待遇水平要遠遠超過,從企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初始養老金。所以說他們本身是占有優勢的。
具體來看下各省市公布的退休養老金方案。
安徽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兩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經批準,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二、調整方法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
1.定額部分。每人每月增加39元。
2.掛鉤部分。一是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掛鉤。繳費年限在15年以內的(含15年),每月增加32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滿1年每月再增加2.1元。二是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0.5%增加。掛鉤調整部分見分進元。
3.傾斜部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7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年滿80-89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對2021年到達70周歲、75周歲、80周歲、85周歲的退休人員,按照上述方法傾斜調整后,累計享受高齡傾斜部分低于140元、180元、280元、390元的予以補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各級對本地調整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新增支出安排資金給予一定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組織實施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加強宣傳,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地要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7月31日前將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位,不得發生拖欠。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將納入對各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工作考核;地方自行出了相關法規導致基金減少增支問題,核實后按有關法規處理。工作中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安徽省人社廳報告。
浙江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浙江省同意并報兩部批準,決定適當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全省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我國和省有關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告法規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方法
2022年調整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法,具體調整方法如下: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2元。
(二)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掛鉤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15年及以下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月基本養老金增加1.5元,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不到15元的,補足到15元;本人繳費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2.5元;本人繳費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繳費年限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增加3元。
2.退休人員按本人本次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1.34%計算月基本養老金增加額。
(三)適當提高部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202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25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50元。
三、有關人員的待遇處理
(一)企業退休轉干部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 按照《 浙江省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解決部分企業轉干部生活困難工作的》的通告》法規,予以補足。
(二)企業退休的原工商業者(含從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調整基本養老金后,其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江省關于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告》(浙勞社老〔2002〕150號)法規,予以補足。
上述(一)(二)類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如當地此次調整后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21年的,按2021年水平確定。
(三)2021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位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企業職工及企業工傷退休人員,按本方法和人社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人社部發﹝2017﹞58號)的有關法規分別增加傷殘津貼和基本養老金。如增加的額度低于每人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額度增加。
(四)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干部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資金來源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社保廳負責解釋。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力爭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調整金額因人而異
從上述調整方法可以看出,每一位退休人員的調整金額,需要對應退休人員本人的情況進行計算。由于繳費年限、養老金水平和年齡不同等原因,退休人員實際增加的金額和具體調整的比例也是不同的。
例如:某位退休人員今年71歲,繳費年限是35年,此次調整前基本養老金為每月4375.5元,按照我省今年調整方法,該退休人員此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為:定額調整32元+繳費年限掛鉤調整75元(15×1.5+15×2.5+5×3=75)+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調整58.63元(4375.5×0.0134=58.63)+高齡傾斜25元,共計190.63元,見分進角后實際增加金額為190.7元。
山西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按照兩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山西省同意,并向兩部報備,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從2022年1月1日起,對2021年12月31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掛鉤調整
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不滿1年的計為1年)每月增加1.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按10年計算。再按本人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7%增加基本養老金。
企業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相關法規條件的退休老工人,本人養老金水平含單位發放的比照機關同類人員執行的退休生活補貼。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群體進行傾斜調整: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足75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2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3元;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4元。
(2)一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元。二類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13元。
(3)企業退休轉干部調整后月基本養老金低于3451元的補到3451元。
三、資金渠道和發放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級負責安排資金,確保發放到位。同時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沒有納入養老保險統籌的,由原渠道予以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市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切實采取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在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執行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的報告山西省人社廳。
江蘇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人社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江蘇省同意并報兩部批準,預計全省將有1000多萬名退休人員受益,調整工作將在7月底前發放到位。現就2022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事宜通告如下:
一、調整對象和時間
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并在2021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
(一)普遍調整
1.每人每月增加27元。
2.與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繳費年限,下同)掛鉤增加,繳費年限15年及15年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月增加1.4元;15年以上至25年以下(含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2.2元;25年以上部分,每滿1年每月增加3.8元。按繳費年限月增加額不足21元的,按21元增加。
3.按本次調整前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2%增加。計算額見分進角。
(二)適當傾斜
1.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年齡以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下同)不足75周歲、年滿75周歲不足80周歲以及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28元和36元。
2.按照人社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確保安置到地方工作且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轉干部基本養老金不低于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省、市、縣三級按調標新增支出的5%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數額由省人社廳另行下達并通過體制劃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從各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組織實施
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告執行,不得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增加傾斜對象。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增加傾斜對象以及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責令整改,所涉資金列入管理性收支缺口,增加支出部分由當地承擔。
河北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告
根據《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相關法規,經河北省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執行時間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退職人員,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其中: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發〔1986〕26號、廳發〔1985〕67號、廳發〔1986〕340號、勞人薪〔1985〕22號和勞人險〔1983〕3號等相關法規,企業按照勞人險〔1983〕3號相關法規,按照原工資100%享受基本養老金(離退休費)的離退休人員不參加調整。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一)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6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22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按照本人2021年12月發放的月基本養老金的1.09%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截至2021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1947年1月1日至195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42年1月1日至194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1941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符合冀勞社〔2009〕3號和冀勞社辦〔2009〕19號相關法規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按照所在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增加基本養老金,一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15元,二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0元,三類地區每人每月增加25元。駐省外艱苦邊遠地區的退休退職人員,當地艱苦邊遠地區類別高于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與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相同的,按照我省艱苦邊遠地區類別對應的調整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五)企業退休轉干部本次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達不到當地當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按照我國及河北省有關法規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基本養老金發放
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未納入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原渠道發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退休人員(含流聘退休人員),暫參照本方法調整基本養老金,待試點規范到位后,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我國和省總體部署,結合當地實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調整信息系統,搞好經辦服務,強化監督檢查,確保7月31日前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全部發放到位。
天津市人社局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天津市批準,并經人社部審核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自2022年1月1日起,對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以及按照《關于頒發〈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方法〉和〈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方法〉的通告》(國發〔1978〕104號)辦理退職的人員(以下簡稱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
(一)定額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8元。
(二)掛鉤調整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職人員、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5元;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在每人每月增加22.5元的基礎上,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1年末的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24%增加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職人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安置到企業工作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業干部,按照本通告前述法規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基本養老金不足3565元的,補齊到3565元。
三、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他人員按原渠道列支。
四、發放時間
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于7月31日前發放到位,今年1至6月調整增加的養老金一并補發。
遼寧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經遼寧省同意,人社部批準,現就2022年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人員范圍和時間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法規范圍內的我國成立前參加的企業退休老工人),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二)掛鉤調整
1.退休(職)人員符合我國、省法規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按照本人2021年12月領取的統籌項目內月基本養老金(以下簡稱統籌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8%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分別再按下列法規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含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職)人員、“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滿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2.符合《關于〈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方案〉的通告》(國人部發〔2006〕61號)法規范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轉干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方法、同標準調整后,統籌內養老金總額低于調整后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統籌內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二)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暫按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和關懷,直接關系到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社會 關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調整工作平穩進行。各地要嚴格我國和省各項要求,對自行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存在違規一次性補繳或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地區,將予以批評問責,并按照責任分擔方法法規,對造成當期缺口擴大的部分,由地方負責籌措資金彌補。各級人社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盡快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核工作;要采取有力方法,千方百計籌措調整所需資金,確保在2022年7月31日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拖欠。
廣西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告
根據《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法規,經廣西自治區同意,現就2022年調整我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2021年12月按法規核定基本養老金并從2022年1月起按月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3元。
(二)掛鉤調整。
掛鉤調整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繳費年限掛鉤。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齡)增加基本養老金,即每滿一年(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2.基本養老金掛鉤。退休人員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1.8%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1.截至2021年12月(含當月,以月計,下同)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超過70周歲的每增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周歲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退休人員年齡認定以本人退休或領取基本養老金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2021年12月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具體名單附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
(四)企業退休轉干部調整。
企業退休轉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點法規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966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966元計發。
三、執行時間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從2022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審核方法
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由發放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調整標準;其他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參照本通告法規的調整方法和標準進行調整,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五、資金渠道
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從個人賬戶余額中列支的資金按調整標準乘以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養老金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計算,其余資金從統籌基金中列支。不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仍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六、調整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22年7月底前發放到位。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支出結構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七、及時將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從正式公布之日起,實行周調度制。每周四12:00時前,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向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報告發放情況,重要報告資金籌集情況和發放進度(報告格式見附件2)。各市人社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2022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于2022年8月15日前會同各市上報自治區人社廳。
高齡傾斜具體如何計算?
對截至2021年12月(含當月,下同)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超過70周歲的每增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周歲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舉例說明如下:
例1:退休人員陳某,1951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齡為70周歲,按高齡傾斜增加的月基本養老金為(70-69)×2=2元。
例2:退休人員劉某,1939年12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齡為82周歲,按高齡傾斜增加的月基本養老金為(82-69)×2=26元。
例3:退休人員王某,1945年5月出生,至2021年12月其年齡為76周歲7個月,按高齡傾斜增加的月基本養老金為(77-69)×2=16元。
廣西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根據我國關于實施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方案的法規,廣西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地區名單如下:
南寧市:橫州市、上林縣、馬山縣、隆安縣;
柳州市:柳城縣、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
桂林市:全州縣、平樂縣、灌陽縣、資源縣、恭城瑤族自治縣、龍勝各族自治縣;
梧州市:蒙山縣;
防城港市:港口區、防城區、東興市、上思縣;
賀州市:鐘山縣、昭平縣、富川瑤族自治縣;
百色市:右江區、田陽區、田東縣、平果市、德保縣、田林縣、靖西市、那坡縣、樂業縣、凌云縣、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
河池市:金城江區、宜州區、南丹縣、天峨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東蘭縣、鳳山縣、巴馬瑤族自治縣、都安瑤族自治縣、大化瑤族自治縣;
崇左市:江州區、大新縣、龍州縣、寧明縣、憑祥市、天等縣、扶綏縣;
來賓市:興賓區、武宣縣、象州縣、金秀瑤族自治縣、忻城縣。
全區各市本級所在的城區如屬于上述地區的,也一并納入享受艱苦邊遠地區范圍。
寧夏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7月5日,從寧夏人社廳獲悉,根據我國統一安排部署,寧夏公布《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調整全區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有70.4萬名退休人員受益,調增的養老金將在7月底前全部發放到位。
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人員范圍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調整分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適當傾斜三部分。
一是定額調整。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是掛鉤調整。
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在15年以內的,每月統一調整15元,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自第16年起,每滿1年每月再增加2元;對因工傷殘已辦理退休手續并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繳費年限不滿30年的按30年計算。與本人養老金水平掛鉤,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養老金的1%調整,調整不足20元的統一按20元調整。
三是適當傾斜。
高齡人員在定額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再對年滿70周歲以上人員適當傾斜,即: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年滿80周歲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0元。
在定額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艱苦邊遠一類區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對艱苦邊遠三類區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企業轉干部低于4572元的調整到4572元。
河南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人社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河南省同意,報人社部批準,現就我省2022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含退職人員,不含我國成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法規的退休工人,下同)。
二、調整方法
(一)定額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掛鉤調整。調整范圍內的退休人員,先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月增加 1.3元(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按15年計算;在上述基礎上,再按本人2021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部分,企業退休人員不含取暖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不含職業年金)的1%計算增加。
(三)適當傾斜。在普遍調整基礎上,再適當提高下列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年滿65周歲的高齡退休人員,分年齡段按以下標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年滿65周歲不滿70周歲20元;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25元;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30元;年滿80周歲不滿85周歲40元;年滿85周歲不滿90周歲50元;年滿90周歲60元。退休人員的年齡計算,以批準退休時確定的出生時間為準。
2.企業退休轉干部基本養老金在按以上法規調整后達不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所在省轄市、濟源示范區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水平。
三、資金來源
此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證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各類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敏感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視、強化領導,加強宣傳,注重正面,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于7月31日前發放到位。同時,要通過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收支管理等,提高基金支付能力,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各地發放情況請于2022年8月15日前書面報告省人社廳。執行中發現問題,請及時的報告省人社廳。
7月1日,河南省公布《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底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總體調整水平為2021年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4%,惠及全省535萬退休人員。
此次基本養老金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方法統一,繼續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法。定額調整體現社會公平,同一地區各類退休人員調整標準一致;掛鉤調整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使在職時多繳費、長繳費的人員多得養老金;適當傾斜體現重心關懷,主要是對高齡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照顧。按照要求,此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于7月31日前發放到位。
吉林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按照人社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要求,經吉林省同意和人社部批準,現就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含退職,下同)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方法和標準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法。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工作年限)掛鉤。退休人員繳費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1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2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元;繳費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
2.與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退休人員月增加額為2021年底本人月基本養老金(不含職業年金)數額的1.33%。
(三)傾斜調整
以下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至2021年12月31日,70-74周歲的每月增加25元;75-79周歲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縣(市、區)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業退休轉干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后,基本養老金達不到調整后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該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改(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員,若目前領取臨時核定待遇,暫按目前臨時核定待遇為基數確定養老金水平掛鉤調整標準,待按改后的方法重新核定基本養老金后,已領取的待遇多退少補。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基本養老金按前述企業退休人員調整方法和標準進行調整。其中,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待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計算待遇調整標準。
3.退休人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照退休時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各占基本養老金的比例,分別從其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中列支,個人賬戶余額為零時,全部從統籌基金中列支。在計算個人賬戶余額和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時,過渡性養老金與基礎養老金合并計算。
三、資金渠道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二)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已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尚未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的,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原渠道發放。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面實施后,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將依據相關法規由各級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參保單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結算。
四、審批和發放
(一)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照調整方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資金,組織發放。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新增養老金發放仍按照原渠道組織實施。
(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員待遇發放地社會保險局按照調整方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資金,組織發放。其中,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暫未參加的,由各地人社部門履行審批手續,單位及主管部門按原資金保證渠道組織實施發放。
五、工作要求
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提高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方法,體現了我國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要高度重視,按照吉林省統一部署開展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級人社部門、各參保單位主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配合,做好資金調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吉林省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榆樹市、大安市、鎮賚縣、通榆縣、長嶺縣、乾安縣、舒蘭市、伊通滿族自治縣、東遼縣、集安市、柳河縣、渾江區、臨江市、江源區、撫松縣、靖宇縣、長白朝鮮族自治縣、延吉市、圖們市、敦化市、琿春市、龍井市、和龍市、汪清縣、安圖縣、長白山保護開發區
湖南省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
根據《人社部關于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告》(人社部發〔2022〕27號)精神,經湖南省同意,并報人社部批準,決定從2022年1月1日起,為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調整范圍
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
(二)在(一)項調整基礎上,退休人員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年月基本養老金再增加1.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計算到月),同時,以本人2021年12月的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再增加1.4%。
(三)在(一)、(二)項調整基礎上,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且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5元;對2021年12月31日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
(四)在(一)、(二)和(三)項調整基礎上,對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溪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等)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0元。
(五)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轉干部,繼續按照相關法規來解困標準。
(六)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相關法規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農林企事業場所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方法和標準同上。
三、資金來源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其中,按照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責任分擔要求,我省需負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標新增支出的5%,當年養老金調標補助資金計入下年地方補助基數;按相關法規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所需增加的資金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州、縣市區負責籌措,中央和省給予適當補助。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進行信息系統設置,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件1),其中,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核對無誤后進行調整,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經退休人員所在單位核對無誤后進行調整。尚未納入經辦機構管理的,暫由原單位進行調整,待正式納入后再據實結算。
(二)各地應抓緊于7月31日以前完成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將本地區《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附件2)和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總結上報省人社廳等。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本通告相關法規的調整方法,所需資金從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