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社保中的工傷保險是賠給傷者本人的。而至于商業保險中的意外保險賠付給誰,是要看具體情況的。
在保險實務中,很多企業出于規避風險的需要,給員工配置了商業意外險,但這個商業意外險一般有兩種可供選擇參保:一種是團體意外險,另一種是雇主責任保險。
兩者的保障項目沒有太大差別,都是以意外保障為主,還可以附加一些醫療和重疾的選項,但雇主責任實際可以擴展的保障范圍更廣。而在賠付上,團體意外險,相關的醫療費用和傷殘費用是直接賠付給員工本人,而身故費用是直接賠付給員工直系親屬,其性質和個人意外險類似;雇主責任險則是賠付給雇主,也就是負責雇傭他/她的企業(個體戶為老板),雇主再給員工或其家屬,可以起到代替企業責任的效果。而如果企業購買的是團體意外險,在賠付后,員工和家屬還是可以要求企業再賠付的,并不能減輕企業責任。
所以從企業或雇主的角度來講,雇主責任險比團體意外險更合適。它能夠最大限度轉移雇主的用工風險,將企業損失降到最低,雖然它的費率高于團體意外險,但可以免去企業承擔高額訴訟費、罰款、誤工費等風險,彌補工傷保險的補償缺口,甚至雙重補償。
不過,要強調的是,無論是團體意外險還是雇主責任保險,都不能替代工傷保險,兩者都只是工傷保險的有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