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感情的角度來分析,我倒覺得這個忙還是可以幫的,畢竟以前在公司工作過,多少也算是知根知底的人,不過再熟悉的人,履行相關的程序還是需要的,不然不要因為做了好事,反而惹了一身的麻煩。但作為員工來講,我倒覺得沒有必要這樣來操作。
一般員工會有這種要求,一般都是對于社保知識了解不夠深入的,由于離職以后,戶籍不在當地,很多地方是不允許離職員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在當地繳納社保,如果轉回老家繼續繳納,需要在老家先開設繳費賬戶,在實際繳費以后才能轉移社保關系。這個過程辦下來需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樣中間很容易造成斷繳,特別是醫療保險斷繳超過三個月就只能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累計繳費年限和連續繳費年限,對于今后辦理退休時享受待遇的年限是不一樣的。如果公司幫助代繳,可以保持繳費的連續性,不用轉移社保關系,這可能就是離職員工提出這種要求的初衷。
如果員工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的,只能繳納養老保險保險和醫療保險。有的員工希望繼續繳納生育險和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如果員工有這種要求,我倒是覺得可以幫助員工的,但是由于員工已經離職,實際上和公司只是一種掛靠關系,所以需要和員工簽訂一個掛靠繳納社保關系的協議,只要簽訂了掛靠協議,對于公司和員工個人來講,都不會有任何風險,關鍵是掛靠協議要簽訂仔細,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排除條款等。當然由于離職員工掛靠到公司,公司也會增加一些工作量,會多支付一些成本,所以還可以收取一定掛靠費用,這相當于員工和公司辦理的是停薪留職情況差不多,雖然停薪留職過去都是國有企業或是事業單位的通行做法,但也沒有任何規定不允許民營企業與員工簽訂停薪留職協議。
從另一個角度來分析,其實員工采用這種掛靠或者是委托用人單位代為繳納社保的方式,是非常不劃算的。按照目前的政策規定,如果自己戶籍在當地,能以個人方式繳納的,最好還是以個人去繳費比較劃算。比如養老保險,如果委托原來的公司代繳,繳費比例是24%,這個錢是一分不能少地需要支付給公司的,公司也是按照這個比例交給社保局,但是以個人身份去繳納,繳費比例只有20%,每年要節約4%的繳費金額。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大概每年在1萬元以上,一年也要節約4到500元左右的費用;如果不生孩子的人,繳納生育險也是沒有用的,這個繳費比例是0.5%,全要由自己來繳納,失業保險繳費的比例也是1%,要求自己全額來繳納。住房公積金如果你自己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自己繳納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沒有單位繳費部分,僅自己繳納部分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綜上所述,離職的員工要求公司繼續幫助繳納五險一金,費用由員工自己出,從法律及操作層面來講,這是沒有任何風險的,但是作為員工來講不提倡這樣操作。因為這種操作的結果除了比較方便不斷繳之外,其實個人的繳費負擔要超過以個人身份去繳納,而且還要繳納生育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這對自己來講是沒有任何實際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