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養老保險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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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以下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累計繳費年限 滿15年及其以上的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月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其中:基礎養老金為本人退休前一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 ;個人帳戶養老金為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20 ;過渡性養老金按照視同繳費年限計發,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本人1991年至退休前一年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3% ;調節金仍按省政府批準我市的標準執行 。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失業后從事城鎮個體勞動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累計繳費年限 滿15年及其以上,達到60周歲 ,按本條第 款規定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勞動者,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達到國家規定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年齡后,按本條規定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 滿15年及其以上,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地級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按以下辦法計發月基本養老金:
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職工,由地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規定辦理因病退休。在核定基本養老金時,按其正常退休年齡計算,每提前一年 ,基本養老金減發2% 。計算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 × +個人帳戶養老金。
未達到國家規定因病退休年齡的職工,經地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計算辦法為:
月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
上述人員在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時,如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年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年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月基本養老金,以后按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規定執行。達到正常退休年齡后,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
四、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中,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兩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養老保險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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