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保監會公布了《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設立股權投資計劃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文日期為2017年12月27日,以下簡稱“通知”),對保險資管股權投資業務的“名股實債”明確劃定禁區。此文件在一行三會協調大資管監管尺度的大背景下,顯得格外引人注目;該文件的出臺背景是什么?與其他監管機構的類似監管政策有何異同?會對哪些市場參與主體構成重大影響?以下試著對該文件做初步解讀,求教于行業諸位先進。
第一部分:《通知》文義解讀
【通知背景】各保險資產管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規范保險資產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設立業務,切實防范保險資金以通道、名股實債等方式變相抬高實體企業融資成本,避免保險機型通過股權投資計劃直接或間接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更好發揮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解讀:去年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首要任務就是“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以此為主基調,一行三會陸續出臺打擊“金融創新”為名,行監管套利”之實的違規行為;保監會此文與一行三會即將出臺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一脈相承,提前堵塞資管的監管漏洞。要特別注意的是文件開宗明義,明確提出避免險資資管計劃違規增加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監管指向性非常明顯。】
一、【險資股權投資計劃定義】
股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作為管理人發起設立,向投資人募集資金并進行投資管理,由托管人進行托管,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的金融工具。
【解讀:保監會對保險資管發起的股權投資進行了定義,核心要素:發起人是保險資管機構,資金用途是直接或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
二、【險資股權投資的產業導向】
股權投資計劃應當投資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和監管政策規定的未上市企業股權或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份額。
【解讀:此條用“應當”的明確界定了險資股權投資計劃投資的行業,這就意味著,不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導向的股權投資計劃在保監會申請注冊時有很大概率會被否決,險資資管機構申報項目時應及時查詢國務院和發改委、財政部等出臺的宏觀調控政策,特別是注意對房地產、基建、PPP等敏感領域的調控和監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