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干,傷了股東的心,也與公司法的規定相違背
公司法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認繳的資本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股東對公司主要的義務就是出資義務,這個義務完成了,如果公司的資產不足償還公司債務,那么公司破產關閉就是了,沒有償還的債務無需再償還。如果繼續有償還義務,那公司就不是承擔有限責任了,估計也沒有人愿意當股東了。
股東的出資義務沒有完成,可以在認繳的出資額內向股東承擔相應的義務。如果股東完成出資了,在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沒有擔保或保證的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就與股東無關了。分紅,則更不能向股東要求退回了。
股東分紅的兩種形式
一、股東分紅是正常的操作
分紅的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分紅打進股東個人卡里,由公司正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種情況下不能向股東要求退回。
二、股東分紅是非正常操作
1、分紅是股東以借款、往來款的形式取走,在公司的賬上,股東取走的這個款項形成了對公司的負債,成為公司的債權。
那么在這個情況下,如果沒有分紅的股東會決議(估計即使有股東會決議,公司的債權人或債權人會議、清算組等也不會認可是分紅),即使實質上是分紅,估計也會要求股東償還公司這個款項。
2、股東的分紅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比如公司虧損、比如沒按照規定計提盈余公積等,這種分紅實際是借分紅抽走股東的投資,這是對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侵害,應當要求股東將分紅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