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個人建議角度:老人可以考慮訂立公證遺囑。
為什么建議訂立公證遺囑
前提是題主確實要選擇專業機構,而非自己訂立。
理由如下:
公證有兩個特點:一是具備更強的公信力,畢竟公證處屬于國家司法證明機構;二是公證遺囑有備案可查。一旦訂立公證遺囑,在系統中存有檔案記錄,不容易滅失。
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多種合法遺囑形式,完全可以自己訂立。但如果老人確實不太了解遺囑應該怎么訂立才能有效,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找專業機構?,F在市場上存在有幫老百姓訂立遺囑的服務機構,客觀的講,良莠不齊。但是公證處是最正規的。退一步講,如果遺囑無效,公證處是要承擔責任的(現實中有案例:公證處賠付繼承人100多萬)。
反過來,訂立公證遺囑有什么障礙么?肯定有。
預約制。這個與公證遺囑的收費有關,一會兒我們介紹。對于公證處而言,公證遺囑是一個單次“性價比”比較低的業務。所以,很多公證處不愿意做這個事情,多數采取預約制、條件要求比較嚴格、名額有限。
費用。先提示一點:不要相信那些所謂的打著免費訂立、公益服務幌子的社會服務機構。道理特別簡單:沒有人傻到白干活不收費。公證遺囑也收費,是按件收費,不會按照例如遺囑中財產標的%多少收費,一份遺囑一般是幾百塊錢。有些地區對于一定年齡的老人(例如年滿70周歲)免費訂立,這個需要咨詢當地。
因此,從公信力、專業性、安全性、費用等綜合考慮來講,如果尋求專業機構,公證處相對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老人訴求的注意事項
老人把財產通過遺囑的方式留給外孫,叫做“遺贈”——因為外孫不是法定繼承人。
遺贈,有一個特定要求: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也就是說:外孫需要有一個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接受遺贈”的動作。
至于這個接受遺贈時限的起點,法律規定的很模糊,現實中有兩種觀點,都存在:一種是等遺囑人去世之后起算;一種是不管遺囑人在不在世,受遺贈人一經知道,就要限期做出表示。
不管哪種認定方式,提示題主注意一下:
問一問公證處,這個接受時間是從什么時候開始(據本人了解,不同地方公證處給出的答案也不一樣)。
如果是等遺囑生效后開始起算,那無所謂,先訂立遺囑就是了。
如果可以在訂立完遺囑即作接受表示,建議題主同步做一個接受遺贈聲明的公證。因為外孫未成年,只能由其法定監護人(例如,外孫的父母)代替做出接受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