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先不說法律層面怎么解讀,我們先來看看事件的本身吧。
事件是這樣的。
儲戶馬某的產品到期,到銀行去咨詢利息更高的產品。銀行客戶經理張某,向其介紹某高息產品,是遠高于目前理財產品收益的。所以儲戶馬某也同意買這個產品。
與此同時,買這個產品是通過轉賬的方式實現的。張某通過轉賬的方式,讓馬某的資金轉入張某母親的賬戶中。不久之后,儲戶馬某繼續追加投資50萬。
在所謂理財期間,經理張某轉賬儲戶馬某利息一共27萬元。但是張某的自己的投資,其實是所謂的倫敦金,而且是被詐騙,所以全部賠光。沒有了利息,也失去本金,自然兜不住。這不,馬某就把張某就告上法庭了。
在這個事件中,這個經理簡直罪不可恕,不是自己的錢,還妄想挪用資金。自己沒有這么多的本金,就不要做所謂的投資。如果純粹是自己的本金,還敢投入到所謂的倫敦金嗎?肯定不敢的。不就是因為錢不是自己的嗎?銀行也是天天在做合規的培訓,介紹了多少的案例了,還自身試法,簡直可笑,用自己的仕途,人生來換取這個虧損。
對于儲戶而言,我不認為沒有過錯。這么大的轉賬,一般都是會有短信的通知,一看就知道是轉賬。有遠比普通理財要高息的產品,自己難道沒有存疑的嗎?不也是存著有人背鍋的,自己不用擔心損失的想法嗎?經理和儲戶的溝通,沒有錄音,我不能確定雙方對于這個理財的知曉情況。
但是,法院做出判決都是有依據的。
對于大家來說,一定要擦亮眼睛,特別是一些詐騙投資,更加需要謹慎,什么云養牛,云養貓等等的東西,這種一旦轉錢進去,40%都回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