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純的從這個問題來看,可以明確的告訴你,無論你在什么樣的企業,無論從事什么崗位,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都是合同工,無所謂正式員工和合同工了!那么為什么還有啥所謂的正式員工和合同工的叫法呢?簡單的分析一下:
事實上,從國有企業用工形式上來說,正式員工、合同工在歷史上有三種概念:一是全民固定工,也叫“原固定工”和合同制員工,其中合同制員工又分為城鎮合同制和農民合同制員工;二是2000年左右以后,分為正式員工和所謂的代理員工;三是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分為在編的正式員工及勞務派遣員工。
先說第一種。如果這個問題是經過您父輩等口中的話,很正常。因為這個概念存在于上世紀70-80年代。眾所周知,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國處于文革時期,階級斗爭為主,人的身份很重要,后來文革結束,直到90年代初,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都是國企,所以延續了有關身份的要求,主要分為固定工和臨時工、合同制等,臨時工分為亦工亦農、季節工等。但企業主要的還是固定工和合同制,那么啥叫固定工呢。
所謂固定工是指是指1986年9月30日以前,在國家計劃指標內由勞動(人事)部門分配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1986年9月30日以前入伍,復員、轉業、退伍后到國有或縣以上集體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工。
合同制職工是指:八十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當時,國家施行預算制,給每個單位限定了編制,單位不能超編,如果超編了,超編人員的工資部分單位自行承擔。但改革開放以后,因部分單位功能有所調整(如招待所升級為涉外酒店),但限于編制,故經當地政府編委同意面向社會招聘一定數量的工人,但這批人不能算作固定工,只能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創造出“勞動合同制工人”這個說法。
再說第二種,這個比較簡單了,同勞動合同制差不多,在90年代國家印發了《勞動法》,也是為了解決編制的問題,同某些勞務代理公司簽訂了勞務代理合同,有些國企編制外接收的人放在了勞務代理公司那里。所以也就有了正式工和合同工的說法。所謂正式工就是指編制內的職工;合同工是指編制外的職工。但是有一點,都是合同制職工,不存在固定工的說法了。但是這部分代理的合同工不是臨時工,只不過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等細節上有所不同。有的企業待遇也不同,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況。
但隨著08年后勞動合同法的規范,這部分代理的職工也都逐漸轉正了,也就是通過完善編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等一步步完善了其身份,現在都是所謂的正式工了。
再說第三種。這是現行的做法,及存在所謂的編制內的和勞務派遣工了。
這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要注意。首先國企的機構設置很多,尤其是大國企,簽訂合同前一定仔細看看合同的主體,如果主體是國企本身,說明是正式工;如果是有些二級或三級單位,尤其是實業公司性質的,可能是勞務派遣工,不是編制內的;如果跟國企名稱一點不著邊,尤其是啥勞務派遣公司抬頭的,那就可能是勞務外包,只不過工作地點在國企罷了,你的待遇跟身份同國企一點關系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