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題主已經把這種決定的結果說出來了:最后有“損失”的是誰?
女兒大不了得不到財產,而老人卻少得到一份贍養費——這就是直接的結果,女兒沒得到好處,老人受到損失——從經濟上,只能從兒子身上,看看能不能“找”回來。
這還不是最壞的結果。更大的“損失”,是斷掉了原本血脈的親情和家庭。傳到下一代,就基本上散了。
所以,如何看待這種結果,只能說:老人自己買單就是了——這種結果的主因,不在女兒身上。
義務,也是講求公平的。
有人說了: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子女必須贍養老人,這是強制義務。所以,必須給贍養費,否則就是違法。
這里客觀的告訴有此種想法的老人:子女拒絕支付贍養費,不等同于不贍養。
舉個極端點的例子:女兒拎著一包菜放到父母家門口,不進門,女兒說了,我怕爸媽吃不上菜,給他們買了,我怎么沒管他們?——所以,用贍養費來界定女兒的贍養義務,本身就是個偽命題。
從另外一個角度,我們拋開法律的約定,從人性上來看一看。
女兒為什么“果斷拒絕”?是因為女兒感到不公平!——不要用所謂的法律強制的義務來挑戰人性。人性,本質上都有逐利的傾向,而公平,則是根本的準則。
所以,女兒產生這種行動,很正常,一點不違背人性里面根兒上的東西。
是否鼓勵用財產來交換子女的贍養?
以上所講,似乎都是在說明女兒這種行為的正確性。不要錯誤理解,只是從道理上給老人提個醒——不要把自己陷入被動的位置上。
所以,真正有智慧的老人,應該學會好好利用自己的財產——財產,不是用來傳兒還是傳女的,而是用來鼓勵和獎勵孝順子女的。
如果能認識到這一點,那么:
把所有的贍養義務都交給兒子,跟女兒說清楚不用女兒管。如果老人能下這種決定,對兒子、女兒都是公平的,財產全部用來獎勵兒子,沒問題。
提前跟子女們說好:誰養我,我的財產就留給誰;都養我,都給;都不養,誰也不給。這時候,老人再看看子女們的行為,有沒有明顯的變化?這才是真正把握住人性,利人,當然更利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