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看似回答非常困難,實則并非想像中的那么難。縱然普通百姓,百萬富翁,千萬富翁,億萬富豪有不同訴求,大型企業和中小型企業需求標準也各有差異,但作為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著絕大多數人民的利益進行立法,一個法規的出臺,其合理性是肯定的。究竟是那么回事嗎?
01
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歷時22年才終于出臺。歷時之久,耗用大量人力物力和財力,調研之充分,可見其慎重程度。最早提出存款保險制度始于1993年,之后一直處于研究論證階段,直到2014年出臺《存款保險條例(征求意見稿)》,向全國公開征集意見30天。期間我國分別經歷三家銀行的倒閉破產及存款人存款賠付事件:1998年關閉海南發展銀行,2001年停業整頓汕頭商業銀行,2012年河北省寧縣尚村農村信用社成為全國第一家被法院宣布破產的農村信用社,全部涉及個人和企業存款的賠付。三家銀行的分別破產倒閉,無疑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上提供了寶貴經驗和教訓。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才加速了《存款保險條例》的出籠。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實施。
02
50萬最高賠付限額,從何而來?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對全國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作了一次調查,調查數據顯示50萬存款以下的個人和企業占比達99.63%。
而國際銀行業存款保險慣例則是使絕大部分存款人的存款得到全額保護,這個絕大多數的比例是90%或95%以上,顯然我國的存款保險最高賠付限額已經超過國際最高上限,達到96.3%。
03
立法機構為什么要使96.3%的存款人的存款得以全額保護,而制定50萬最高限額呢?主要原因有兩點:
1.事實上在理論和實踐上,賠付限額如何確定,至今在世界上也無通用標準,具體應根據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來確定。而我國經濟金融的特點是居民儲蓄率非常高,大多數家庭儲蓄都承擔了教育,醫療和養老等社會保障功能,賠付過低無法充分有效保護廣大存款人的切身利益,不利于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