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的投資市場,原本資管新規就沒有禁止公募理財投非標,此次只是對這一條款的明確,有助于緩解非標萎縮的壓力,但效果有待觀察。需要關注如下幾個問題:第一,期限匹配上要求依然嚴格,理財負債端受制于客戶需求往往短于1年,而非標的期限往往較長,匹配難度較大;第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保理財產品投資與審批流程相分離,比照自營 貸款管理要求實施投前盡職調查、風險審查和投后風險管理,并納入全行統一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如果要求銀行對非標主體授信,也會降低銀行投資非標熱情;第三,盡管放松了非標的需求端(公募理財可以投資非標),但供給端的嚴格限制依然沒有得到放松,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貸款的限制、銀信合作的約束等。如在《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資管機構要退出為其他機構、個人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最后帶來銀行的一個明顯利好是理財產品購買門檻的下降,提出“商業銀行發行公募理財產品的,單一投資者銷售起點金額由不得低于5萬元人民幣變為不得低于1萬元人民幣”。此舉通過降低購買門檻而擴大了銀行理財的客戶數量,有助于緩解銀行的理財資金端壓力,另一方面可能對公募基金產品形成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