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是承包人進行工程施工,發包人應支付的合同價款。工程款按支付階段不同通常可分為預付款、進度款、竣工結算款和質保金。工程完工后,發包人與承包人進行結算,發包人按照雙方認可的價款撥付工程價款即可。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發包方未能如期撥付工程價款,造成工程價款的拖欠現象,于是雙方對于工程價款拖欠期間的利息如何計算便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
那么,對于發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如何計復利息呢?
▌一、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償付欠款利息是法定的義務,具有強制性,無須當事人特別約定。
發包人欠付工程,除應承擔向承包人繼續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外,還應當支付因拖欠工程款而產生的利息。這個利息無須當事人合同中特別約定,是法律規定發包人應承擔的義務。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利息與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有效沒有關系,即使合同因違法轉分包或者違法掛靠而無效的,權利人照樣可以主張工程款的逾期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國遠船務工程有限公司與福建省順達航道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航道疏浚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2013)民申字第1947號】中認為:“關于案涉工程款是否支付利息的問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突破了無效合同處理后果的一般原則,確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被認定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施工方可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原則。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未對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進行約定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依據此項規定,工程價款利息并非違約金而系法定孳息,因此無論合同是否有效,施工方基于其工程款請求權均有權主張利息損失。依照一審查明的事實,案涉工程于2011年12月29日經北部灣集團、建港公司與相關單位進行了驗收,確認工程質量合格,順達公司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主張工程款并請求利息損失。二審法院依照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判定國遠公司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并無不當。國遠公司關于涉案工程款不應支付利息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二、合同有效,當事人約定利息的從約定,沒約定的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范圍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的,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無效。借款人還可以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當然,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地方法院自己出臺了一些內部規定,對工程價款利息進行了限制。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民間借貸的利息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的,不支持利息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唯客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1356號】中認為:“關于安徽唯客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工程款利息。安徽唯客公司上訴主張付款的條件未成就,不應支付工程款利息。中建四局六公司主張按照《補充協議書》第4條的約定,自2016年6月25日起以月利率1.8%計算。本院認為,應當綜合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補充)合同》和《補充協議書》的條款內容綜合評判。案涉《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補充)合同》專用條款第5條5.6款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并取得備案表后一個月內工程款支付到乙方已完工程量價款的85%,本工程雙方核對、或經第三方審核后一個月內支付到本合同實際結算價款的95%’。《補充協議書》第六條約定‘全部項目在驗收通過取得竣工備案表后二周內付至工程價款的85%’。但是,該《補充協議書》中,雙方并未就竣工結算的工程尾款約定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故安徽唯客公司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三、工程款欠付期間和利息不屬于優先受償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第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天河支行與廣州房實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廣州洪德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最高法民終174號】中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據此,房實公司依法對洪德公司拖欠的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對屬于違約金性質的利息,房實公司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建行天河支行主張房實公司就其利息對案涉工程拍賣所得價款不享有優先受償權的理由成立。”
▌四、欠款利息和違約金競合時如何計算?
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明確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只要此種條款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有效力。當然,如果當事人的約定不明確,原則上推定為賠償性違約金。具體地說:(1)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的,依照合同的約定辦理;(2)如果發包人主張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和利息之和過分高于承包人的實際損失,請求適當減少的,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調整;(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或利息單獨不足以彌補其實際損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與漳州市龍文區桂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民一終字第283號】中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違約金是一方違約時因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二者性質不同。安徽三建對工程款利息的訴訟請求與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構成重復主張。”
▌五、墊資利息如何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認為:“所謂墊資,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簽訂后,不要求發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資金先進場進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階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發包方支付墊付的工程款。”所謂墊資利息,是以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如果合同中對于墊資利息沒有明確約定,則墊資利息不存在:如果合同中對于墊資有約定但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則墊資利息為零;如果合同中對于墊資和墊資利息都沒有約定,則墊資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無所謂墊資利息的問題。即便合同中對于墊資和墊資利息都有約定,如果墊資利息利率的約定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超過的部分無效。
▌六、工程款欠付利息的計算起息日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