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今天要來講一個和自由意志有關的思想實驗。我們一般認為,人因為具有自由意志,所以才能自主地做出選擇。自由意志看上去很簡單,但對人類社會很重要。因為,人有了自由意志,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如果人沒有自由意志的話,那么就不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了。因為,你可以得到一個終極的理由,那就是:做出決定的并不是我。
我們今天要講的思想實驗,是一個美國哲學家哈里·法蘭克福,在1969年的一篇論文中《另類可能性與道德責任》中提出來的。
做出決定的不是我
這個思想實驗是這樣的:有一個叫做瓊斯的人,他想要去搶銀行。同時,有一個邪惡的科學家,他叫布萊克,得知此事,也就是說,布萊克知道瓊斯準備要去搶銀行了。
我們都說了,布萊克是一個邪惡的科學家。他為什么邪惡呢?他趁著瓊斯不注意的時候,麻醉了他。

布萊克在瓊斯的腦中植入一個裝置。這個裝置可以保證,每當瓊斯想反悔,也就是想要放棄搶銀行時,會重新獲得搶銀行的念頭。布萊克這樣做是為了萬無一失,確保瓊斯把銀行搶了。
但是,最終的實際情況是,瓊斯并沒有出現任何反悔。于是,瓊斯搶了銀行。所以說,布萊克安裝在瓊斯大腦里安裝的那個裝置,根本就沒有發揮任何作用。
這樣一個思想實驗如果作為一部小說,略微讓人感到失望。因為,布萊克安裝的裝置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對不對?但是,對哲學的思想實驗來說,卻是至關重要的。
為什么這么說呢?且聽我慢慢來解釋:就像我反復說的,我們一般認為,自由意志和決定論是無法共存的。
如果宇宙是決定的,那么就沒有人的形而上學自由;如果人擁有形而上學自由,宇宙就不能是決定論的。 哲學上把這一點叫做“不相容論”。也就是說,自由意志和決定論是兩者不可兼得的。你要么接受自由意志,要么接受決定論。不能同時接受兩者。所以,它們是不相容的。

而以往的哲學家把“不相容論”的核心假設叫做:“其它可能性原則”:Principle of AlternativePossibilities ,縮寫為PAP。
其中包含了三條論證:
1)自由意志要求人有做出不同選擇的可能。
2)如果決定論為真,人就沒有做不同選擇的能力。
3)因此,自由意志和決定論不相容。
控制不住我自己
其中最關鍵的第一條。例如,一個人要可以選擇,我到底是去搶銀行呢,還是不搶銀行呢?而且即便是當他規劃了所有的事情,走到銀行門口的時候,在最后時刻依然可以放棄。
那么在剛才說的搶銀行的思想實驗中,瓊斯究竟有沒有不搶銀行的可能的,也就是“做出不同選擇”(do otherwise)的可能呢?好像是沒有了。因為那個邪惡的科學家,在他腦子里植入了一個裝置。這個裝置可以讓瓊斯無法放棄搶銀行的念頭。因為一旦他想放棄,那個裝置,就會讓他再度產生要搶銀行的念頭。

真的是“我控制不住我自己”的情況。
所以,按照這個設定,瓊斯是沒有其它選擇可能性的。但最終的結果,他又是完全根據自已的意志行動的。也就是說,布萊克的那個裝置,并沒有進行實際干預。所以,法蘭克福的這樣思想實驗,證明了不相容論中的PAP原則有問題的。
他認為,如果決定論威脅到自由意志和道德責任,并不是因為它與“做其它選擇”不相容。即便決定論與“做其它選擇”的能力不相容,它也不是需要道德責任的那種自由。
在哲學界中,除了認為自由意志和決定論不相容之外,還有兼容論或稱之為調和論的看法。即認為,決定論和自由意志可以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