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這個問題是一個沒有期貨交易經驗的理財產品的投資者,一個通用的問題,我很樂意對此問題做一個簡單的闡述。
在期貨交易中,交割日的處理,對于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是完全不一樣的。以國內期貨交易所為例,個人投資者一般不能參與期貨實物交割。以原油期貨為例,個人投資者在交割日必須平掉手中的持倉,而不能去原油倉庫中提取貨物,這是期貨交易條例規定的。
我們在一個交易所進行交易,必須遵循它的交易規定,如果我們認為這個交易規定不合理,不去參與就可以了。
由于期貨市場的成立,初衷就是為了實體經濟規避風險,所以機構可以參與交割,拿取貨物。簡單說,如果是多單,可以去交割倉庫中提取貨物,如果是空單,就要提供貨物。
理財產品的底層是期貨,但是客戶的資金是現金,銀行只能通過現金來結算。這是由銀行的經營范圍所決定的。
原油寶的客戶這次損失很大,但這雙方都有責任,投資者不熟悉交易規則,不知道期貨衍生品的交易原理;而提供原油寶的機構,沒有很好的做好投資者適當性工作,在發生大的系統性風險的時候,造成了產品的重大損失。這是非常令人遺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