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132號文”,央行“9號文”對全口徑跨境融資有數項新政。其一,進一步擴大了境內機構全口徑跨境融資的額度,由原境內機構凈資產1倍擴大到2倍,這將使得境內企業可以從境外融入更多資金。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獨家獲悉,2017年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簡稱“9號文”),進一步放松跨境融資政策。
此前,2016年4月,央行發布《關于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發〔2016〕132號,簡稱“132號文”)。
相較“132號文”,央行“9號文”對全口徑跨境融資有數項新政。
一是,進一步擴大了境內機構全口徑跨境融資的額度,由原境內機構凈資產1倍擴大到2倍,這將使得境內企業可以從境外融入更多資金。
央行表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計算為: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資本或凈資產×跨境融資杠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其中,企業的跨境融資杠桿率由原來的1調整為2,非銀行法人金融機構為1,銀行類法人金融機構和外國銀行境內分行為0.8。
“目前來看,從境外融資成本大約比境內發債低1個百分點。”廣東自貿區一位離岸金融人士表示。預計今年境內機構的融資重心會向境外轉移,這對境外直貸業務是重大利好。
二是,內保外貸按照20%納入銀行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此前該業務需全額占用。
央行還改變了納入本外幣跨境融資的各類型融資在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中的計算方法。表外融資(或有負債)方面:金融機構向客戶提供的內保外貸按20%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計算;金融機構因客戶基于真實跨境交易和資產負債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服務需要的衍生產品而形成的對外或有負債,及因自身幣種及期限風險對沖管理需要,參與國際金融市場交易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按公允價值納入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算。金融機構在報送數據時需同時報送本機構或有負債的名義本金及公允價值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