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業內廣泛流傳一份關于《北京、江蘇局反映部分銀行發起和投資“類資產證券化產品”存在資本套利等問題》的文件。
這說的其實是近期很火的“銀行私募ABS”,根據中金固定收益研究的報告,由于金融防風險、去杠桿、MPA考核壓力的大環境下,商業銀行資產出表需求十分旺盛,而作為作為典型出表工具的銀行間市場公募ABS產品一是渠道效率較低,二是對出表資產的限制相對較多。為實現快速便捷的資產出表,很多銀行選擇發行“私募ABS”。
那么,到底啥叫“私募ABS”?下表中銀登中心ABS、無場所ABS是最典型的兩類私募ABS:
根據中金的微觀調查,一季度以來銀行私募ABS發行量為銀行公募ABS的數倍。銀行玩得正high,發起行和投資行都得利,但上述文件一經曝出,眼看又一條套利的路徑要被堵住,銀行人怕是欲哭無淚……
這個文件具體說了些啥?詳見下文,小編摘錄要點如下:
1、私募ABS本質非ABS: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合作,設計和發行此類“類資產證券化產品”這一行為本身并不違規,但考慮到其特征,這類產品不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不能作為資產證券化產品對待,只能作為非標金融產品對待。
2、混淆概念,通過增信降低投資行的風險資本金:此類產品優先級部分經過增信后,一般可達AA-及以上信用評級。部分商業銀行投資此類產品的優先級部分后,僅根據其產品名稱中有“資產證券化”字樣,就將其作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看待,套用資本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按20%的風險權重計算AA-及以上優先級部分的風險加權資產。
3、發起人資產出表,但風險不真實轉移:由于盡職調查、信息披露等環節弱化,此類劣后級產品銷售困難,多數產品劣后級部分均由本行表外理財資金買入,并配置到個人理財產品,考慮到個人理財“剛性兌付”現狀,銀行實際上自持了劣后級產品,在基礎資產出表同時承擔了全部風險。
4、監管的下一步措施和有關建議:擬一是明確銀行投資此類產品優先級部分的風險權重為100%,不得混淆概念;二是對以本行理財資金承接此類產品劣后級的發起銀行,要求按基礎資產“證券化”前情況計算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