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回答大問題,契約型基金可以同時有兩個管理人出現,被業內稱之為“雙GP”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一般是由一個管理人完成具體備案工作,由另一個管理人或者兩個管理人共同進行投資事項的日常管理,一般情況下是一個“GP”(無私募基金牌照的普通管理人)借另一個有牌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設立私募基金,同時由無牌照的GP提供基金管理服務。為便于區分,以下無牌照的管理人以“管理人”代替,有牌照的管理人以“基金公司”代替。
在職責與權利義務方面,管理人和基金公司會簽署一個委托管理協議,對職責及權利義務進行規定。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1、明確基金公司的產品備案職責,并且由基金公司對外投資,而管理人需要按照委托管理協議為基金公司提供投資管理負責,簡單理解就管理人實際是投資顧問角色。
2、管理人在投資期的職責,即對以上第一點的細化,一方面明確如果未完成對外投資,資本賬戶內的資金應如何使用,另一方面明確管理人需要對實際投資運作進行分析評估,形成符合要求的書面報告,并且明確其在投資項目培育中、回收中的具體職責。
3、基金公司方面則主要是進行備案,以及對項目進行輔助性作業和跟蹤,在項目發生可能影響資金安全或投資目標實現的情況時,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