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板退市條件有哪些?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于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于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于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于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財務類強制退市
(一)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于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于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規范類強制退市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期限內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后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期限內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股票退市后進入到15天的退市整理期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內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累計停牌達到5個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請;公司未在累計停牌期滿前申請復牌的,本所于停牌期滿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復公司交易。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退市整理期屆滿后5個交易日內,交易所對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并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三板市場)等證券場所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