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消費詐騙罪?詐騙罪是什么?消費貸款也要注意詐騙問題,至于什么是消費貸款詐騙罪?消費貸款詐騙罪是什么?請看下文;
首先,根據我國刑法第193條之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形式多樣,包括: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其次,貸款詐騙罪常見犯罪客觀形態包括上述(一)(三)(四)
其中,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行為主要體現在:
1、編造虛假項目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某些犯罪分子會先期投入一定資金招募工程隊,利用媒體宣傳造勢,贏得當地主管機關和金融機構信任,從而騙取貸款。
2、編造引進資金詐騙貸款。目前企業資金緊缺成為限制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之一,各地政府為吸引投資,出臺了一些優惠政策。某些犯罪分子利用政府、企業急需資金加快發展的心理,提出使用某些投資必須由當地銀行進行貸款配套;或者謊稱其引進的資金需當地銀行擔保,在獲得保函后去另一家銀行詐騙貸款;或者編造外國財團的資金要以優惠條件存入某銀行,以騙取信任從而騙取貸款。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所使用的手段屬于上述(四)中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該犯罪手段在實務中又表現為:利用偽造的產權證明作抵押;利用涂改的產權證明作抵押;利用偽造、變造、作廢的匯票、支票、債券等進行權利質押騙取貸款的行為等。
上述(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騙取貸款,主要包括:貸款人身份的虛假證明文件和貸款人資信能力的虛假證明文件等。
再次,必須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根據200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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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財^富^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