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8日,浙江省就《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向社會征求意見,這兩份文件對除寧波市之外的浙江省其他地區網貸平臺進行監管約束。《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支持浙江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要求轄區網貸平臺與浙江省轄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對于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于備案登記后1年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與深圳、廈門兩地一樣,浙江省網貸備案辦法也設定了備案后紅線,一旦完成備案登記的網貸平臺“越位”,將被注銷備案登記。
這些“紅線”包括:通過虛假、欺騙手段取得備案登記的;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定的;監管部門通過實地調查、電話聯系及其他監管手段無法聯系到機構相關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備案登記后1年內未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實現資金存管或未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以及停止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連續滿1年的;拒不落實有關監管工作要求的;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浙江外,此前北京、上海、深圳、廣東(除深圳外)等地已經下網貸監管細則和備案登記辦法或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