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方法使不得,有可能不僅要不到錢,反而會受到牢獄之災。
我去年就辦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張三借李四的30萬元錢,用房子做抵押。雙方并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到期還不起錢,張三自愿把房屋賣給李四……
后來張三做生意失敗,人也不見影了。李四多次找張三要錢未果,就想到要張三的房子,而張三已安排他年老的父母住在房子內。李四沒辦法,就也住到張三的房子內,并將張三的父母攆走,居住的有十多天的樣子。
張三報警,后來李四被以非法拘侵入他人住宅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事例告訴人們:別人欠你的錢,只是民事問題,應當采取正當的途徑索要。而你采取不正當的途徑,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給他人造成了損害,那就成了刑事問題。
你——債權人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侵權和違法犯罪行為,從有理變成了無理,雖然別人欠你的錢不還是不對的。但是你采取住在別人家里的行為也是犯法的,是會受到法律制裁的。
所以做什么事都應當依法維權,切勿意氣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