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民營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強行要求打工的法定代表人做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個人認為是一種合理的要求。銀行作為全國的金融中心,本來就承擔著巨大的風險,為了減少風險,要求民營企業法定代表人做無限責任可以說是一種正常需要。
在我國,一般民營企業規模都是比較小的,可能是由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企業自行投資,自已經營,自負盈虧,法律上本來就認為這一類的企業如果虧損了則必須承擔無限責任,它與公司制具有顯著的區別。
目前銀行的貸款根據是否需要擔保和抵押,可以分為三種,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貼現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為第三人擔保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信用貸款一般是銀行貸給信用比較好,具有很強的還款能力的人,而對一些還款比較困難,信用一般的,銀行要求擔保。民營企業很多時候都是缺乏資金的,經營效果又不怎么好,所以銀行為了降低金融風險,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做無限擔保責任是合理行為。
目前,我國銀行業近年不良貸款率是蠻高的,金融風險也是有的,所以銀行對發放貸款的標準越來越高,要求也越來越嚴格。但是借款人為借款承擔責任,也是一種義務,所以認為這種做法是一種合理的行為。
如此下去,只能讓企業陷入兩個死胡同,即企業陷入無法貸款的死胡同,銀行也陷入有貸款不敢放的死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