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8 19:51:53 來源:網絡投稿
[因因賬坊認為]:看一張資產負債表:左方資金的占用方,右方資金的來源方,右上債權債務即負債,右下所有者權益。由此不難發現,企業的開始是籌集資金,無論是從外部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還是從內部股東自有財產當中分離,他們都是企業進行下一步操作的源泉。當債權人和所有者利用資本為企業購買了資產,自然而然就都具備了對資產索取的權利。所以兩者的共同點之一:都是企業資產的購置者,同時也是企業資產的索取者。
企業是一種組織形式,不僅僅組織了債權人與所有者的資金,同時也組織了一段時間內的目標。為了實現財富最大化,需要與一切有可能影響公司利益的事情作斗爭,緩和矛盾,規避風險。所以兩者的另一個共同點:均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
那負債與所有者的區別又有哪些呢?
一、目的不同:
負債是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所以深受合同、法規影響。比如欠繳稅款受《稅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制約、涉及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必須遵循《合同法》等。每一筆負債都具備“契約”精神——明確誰的權力,就會形成相對方的義務。這種有可能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流出的現時義務,是必須給予償付的,也就說是一種與第三方對立的關系。所有者權益則是一種單方面的關系,不管是開始的拿錢投資,還是最后分得利潤,又或者留存收益轉增股本,都是股東個人的權益的體現,而企業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
二、責任不同:
股東會與企業同生同死,而債權人則不需要,從企業注銷的權益分配中也可看出,債權人的利益優先于所有者,也就是說所有者權益只是一種“剩余索取權”。因為企業在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過程中,首先要承擔起對應的義務——職工的社保,工資、稅務機關的無償稅款、第三方利益滿足......唯有這些“關系”的建立,才構建了企業贏利渠道,企業才能擁有生產要素。
三、角色不同:
所有者可以管理公司,債權人則沒有這個權力,因此對于各自的報酬也自是不同,所有者因為承擔了風險,所以有些時候報酬豐厚,有些時候則可能承擔虧損;而債權人則由于“契約”的存在,通常比較固定。無論是稅款繳納期限,還是合同合作時間,都會在法規或合同中明確規定,也就意味著企業償付義務有時間規定。而所有者權益則沒有,甚至有些時候企業在有利潤的情況下仍舊不分紅。
綜上所述:從企業的資金方向不難發現負債與所有者權益的相同之處,而分析他們的區別則需要從角色入手,承擔風險的不同進一步劃分了他們的責任與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