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7年6月1日起實施的《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法》第十六條相關法規,女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的,按上述相關法規的產假天數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用人單位不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生育津貼計發標準高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差額部分;低于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所以根據相關法規,產假期間已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不再享受工資待遇。
參加生育保險可享受待遇: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待遇”。
(一)生育津貼
就是我國法律、法規相關法規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我市目前按照以下標準計放:
妊娠7個月以上(含)生產的,享受128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實施難產助產手術及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待遇
就是對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符合相關法規的醫療費用的補償。
紹興市當前采用“定額補償”方式,全稱“生育醫療費定額補償待遇”:平產2500元;難產助產或多胞胎生產3500元;剖宮產5000元。
(三)生育津貼的日計發標準:職工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