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什么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的,如何申請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醫療終結期滿)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在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期滿三十日內向地級以上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醫療終結期的確認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醫療終結期需要延長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批準。
勞動功能障礙(傷殘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動五項條件確定。五項條件均需要護理者為一級,五項中四項需要護理者為二級,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為三級,五項中一至二項需要護理者為四級。勞動能力鑒定及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職工對傷殘等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怎么辦?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也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