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區職工工傷認定標準: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傷害的;
7、法律、法規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拓展】
職工所在單位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給社會保險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前發生的工傷醫療、工傷康復、輔助器具安裝配置、住院伙食補助、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等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