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的標準由各個地區決定,但是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1、累計社保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可以領取最長12個月的保險金;
2、累計社保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長可領取失業保險金18個月;
3、累計社保繳費十年以上的,最長可領取失業保險金24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社保繳費時間就需要重新計算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要求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如下: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不滿一年是無法領取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如果是自愿離職的話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
3、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都需要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