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從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來講,只要我們有充足的繳費年限,單純依靠社保養老金夠養老了。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有關替代率會逐漸降低,我們國家將形成年金制度和個人養老保險制度相結合的“三支柱”養老模式。
除此以外,我國還在不斷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近年來還建立了長期護理保險。只有養老和醫療共同合力,才能夠形成有效的養老。
實施養老保險制度以前,我們采取的是國家保險的模式。養老替代率往往高達80%~90%以上。本人的退休待遇跟工齡確定的,主要是有國家或者用人單位承擔。這種情況下沒有用人單位,就沒有退休待遇。因此,相應的覆蓋面非常低。
隨著我國推動改革開放以后,經濟快速發展。我國也開始建立社會統籌養老的制度。1991年我國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7年全面實施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進行了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確定了現在的養老金計算方式。目前我們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1991年的時候,我們主要是對國有企業實施養老制度改革,同時放開了私營企業、外資企業職工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等群體參加養老保險制度的限制。因此,這一批人參加養老保險的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30年。
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實施,我國規定的。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確定為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即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繳費不滿15年的可以延遲退休,繼續繳費至滿15年。
由于靈活就業人員是自主選擇是否繳費的,另外我們對企業職工參保的行為并沒有太嚴格的監察體系,因此很多職工是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就停保了。這也是很多職工退休金低的原因。
一般來說,如果是國有企業的職工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達到40年以上,平均繳費檔次是100%左右,退休養老金都能領到四五千元的。這樣的養老金水平在全國各地是足夠養老的了。
所以,目前養老金不夠養老的問題,最主要的原因還是繳費年限不足和繳費基數低。遇到這種情況,很多老人都會選擇繼續打工,或者依靠子女來養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