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光要看自己的意愿,還要看各地的規定!
為什么這么說呢?
因為我國《社保法》上只對領取失業金有明確的表述,比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5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金”:一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二是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是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但是《社保法》并沒對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不可以交社保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2016年《失業金條例》修改的征求意見稿中,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自愿繳納社保的意向,但這個政策始終沒有出臺。現在從理論上講存在兩種對立說法:一方面說既然是領取失業金期間,肯定經濟困難就不能允許繳納社保了;另一方面講如果本人愿意,在領取失業金期間也可繼續繳納社保。
而現實中這個問題,各地有著不一樣的政策。這是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個省市自治區為統籌單位的社保制度,國家并沒有統一的規定,只能按照各地政策執行。換句話講多數地方允許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繳納社保。這樣的好處是不會形成斷保,特別是醫療保險。
但也有部分地方考慮到,既然你已經領取了失業金,說明你處于失業狀態沒有經濟來源,就不允許在此期間繳納社保。但如果你按政策規定可以領取失業金,只是你為了交社保而沒有去辦理領取手續,那是另外一回事,與當地政策無關。
綜上所述,關于題主問在領取失業金期間需要繳納社保與否的問題?我的看法是,本著“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社保養老金計發原則,能繳還是盡量繳為好,必然以后多繳一年保費,養老金要差三四百塊錢。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是你想繳就一定能繳上?因為《社保法》沒有統一規定,我國執行的又是各省市自治區為統籌單位的社保制度,所以對于能否允許在領取失業金期間繳納社保的政策,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決定。換句話說,就是你想繳的話,也要看當地社保政策是否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