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企業破產改制,與下崗職工滿足病退條件辦理病退手續,這明擺著是兩個不同政策概念,是兩碼事情,不能混為一談,它們之間也沒有關聯性。
很顯然,題主提出這個問題的確很奇葩,國家沒有這樣的政策規定呀!下崗職工因病提前退休符合國家政策規定,即讓因病無法正常工作的人員退出生產工作崗位,這是一件對單位和職工個人皆有好處的事情,是企業送順水人情的事情,何樂而不為呢?而且,實施這種正常業務與所在企業破產改制,沒有半毛錢的關系呀!
總之,題目中所提到的下崗職工滿足提前病退條件,不能提前退休的問題,與企業破產改制壓根上沒有任何的關聯。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經勞動能力鑒定被確認后,按規定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續,應該屬于十分正常的業務辦理,不應也不會有任何政策障礙的。這應是所在企業單位必須履行的職責與義務,不應該也不允許人為設置政策障礙,以阻止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合情合理辦理因病退休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