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退休中人何時補發養老金?應該說,企業退休中人養老金計發是一步到位的,沒有出現機關事業退休中人拿一段時間“預發養老金”的情況。因此,不存在何時補發養老金的問題。
這個問題提的很好!提出這個問題與機關事業退休中人存在補發養老金問題,不無關系。我作為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階段以前,就已從事企業人事社保工作,直至到站退休的過來人,來談談對這個頗為奇葩問題的認知與看法。
眾所周知,企業具有退休中人是應運而生的,也是天經地義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啟動實施,是以國務院國發(1991)33號文件的正式發布實施為依據的。因此,企業退休中人概念的破繭成蝶,是順勢而為的產物。這是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的一個合乎邏輯的概念創造,也是對相關人員恰如其分的一個政策界定。
必須知道,企業退休中人的養老金計發,是一步到位的,也就是即時退休,就可以即時拿上屬于自己的最終基本養老金。這是因為,企業退休中人以繳費,與待遇相掛鉤為基本制度特征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一經國務院文件正式頒布,企業也就一如既往的切實遵照執行。不存在如機關事業單位那樣,因調整完善原企業計發辦法,需要一個再實踐的整合摸索過程。因此,企業當年不存在退休中人養老金的重新核定問題,也就沒有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中人,必須要先拿一段“預發養老金”的困擾與麻煩問題。
按國務院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中人的退休待遇計發,也安排有較短的五年過渡期,主要是通過“封定”改革啟動時點的工資基數,以確保、新老制度順暢過渡,待遇水平合理銜接。一句話,實施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讓退休中人因制度轉換、政策調整,而導致養老待遇吃虧與利益受損。
總而言之,由于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尤其是企業退休中人的養老待遇計發,是嚴格執行既定的養老待遇計發辦法的,也就是企業退休中人辦理退休手續時,能夠一步到位計算核定退休本人的基本養老金。因此,從政策執行層面上講,企業退休中人是按時足額拿上了屬于自已的基本養老金,壓根上不存在待遇欠帳及“預發養老金”問題,也就客觀上不存在重新核定并需要兌現補發養老金的問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