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一旦涉及人傷,墊付住院醫療費用是在所難免的事。一般就是三種處理方法,對方墊付、保險公司墊付、受傷的一方自己支付。
那么這三種處理方法都有都有什么利弊呢?墊付需要注意的事項和技巧,我們一起來看看。
對方墊付
一般情況下,發生車禍,涉及人傷,受傷的一方都會要求對方先行墊付醫藥費。
01、我的建議是視情況而定,交通事故在交警沒有劃分責任的前提下,就匆忙墊付醫藥費,后續責任劃分不是自己的責任,保險公司是不會賠償的,那么你墊付的醫藥費是很難拿回來的,現實生活中,受傷的一方多數覺得自己就是占理的,扯起皮來也是傷精費神。一般的交通事故,自己占多大責任,按照常理也能分析個道道來。
02、車禍發生后,有人受傷嚴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這種情形。建議有限度的進行墊付,以救人為主。一旦對方最后不治身亡,在后續調解上也會占據一定的主動。不要采取網上流傳的“不理睬、不墊付、不探望、沒有錢”三不一沒行為,那樣只會激化矛盾,與己沒有任何好處。
保險公司或者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
一般情況下,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接到駕駛人員的報告后應當第一時間到現場進行事故認定,初步認定后,傷員的醫療費用可以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付額度中進行墊付
我國法律規定,發生交通人傷事故,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可申請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墊付傷者救助費用。沒有交強險,逃逸或者不夠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事后再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簡單說,傷者住院,保險公司可以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墊付1萬元醫療費(死亡傷殘可墊付12萬),即使購買三者險,也不能立即墊付,只能事后理賠。
如何申請保險公司墊付?
請交警大隊對肇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出具《交通事故醫療費用墊付函》,向肇事車輛駕駛人所在地或事故發生地法院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由法院對肇事車輛承保保險公司下達《先予執行裁定書》保險公司在接到上述墊付函或裁定書,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經核對,對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受傷的一方自己支付
對于受害人,肇事司機能及時墊付所有醫療費是最好的情形,但在肇事司機不配合墊付的情況下,自己應及時自行墊付治療費用,畢竟命是自己的,不要做那種對方不付費就躺在地上等著扯皮,延誤了治療的最佳時機。
若治療費用緊張的應及時和交警部門聯系,看能否和保險公司、肇事方或醫療基金部門協調獲得幫助,及時保障受傷者身體健康利益。
如若自己墊付了醫療費用,應保存好墊付的醫療費票據,以備在后期訴訟中作為證據主張相應權利。
總結
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后,雖然司機有救助傷者的義務,但并沒有先行墊付醫藥費的義務,最終的選擇權還是在司機自己了。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傷甚至致人死亡,我想每個駕駛者都不會希望發生這樣的事情。一旦發生了,我們要積極面對,畢竟今天我們可能是致人受傷的一方,明天我們可能是受傷的一方。
站在個人角度看,既然發生了事故在沒有劃分責任之前,那么救人應該排在第一位,不過,在積極救人的同時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作出相應的選擇,如果經濟條件不錯先行墊付也未嘗不可,如果經濟條件有限可以選擇等待交警處理。不過這樣做都應該遵循一個大前提,那就是收集好證據保護好自己,然后再盡最大可能去幫助受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