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蘇州公積金職工提取相關規定
為進一步發揮住房公積金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持作用,根據《蘇州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辦法》(蘇府規字〔2010〕18號)等相關規定,現對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公租房是指政府籌集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制套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標準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房源、保障(租賃)對象、租金(貨幣補貼)水平由各地縣(區)級以上住房保障部門認定。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兩次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
三、職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實際支付的租金提取。職工領取政府發放的貨幣補貼(公租房租賃補貼)自行租房的,按實際租金扣除政府發放補貼后的金額提取。
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可先提取職工個人賬戶余額,不足部分其配偶也可提取個人賬戶余額。
五、辦理提取時,租住公租房的職工需提供公租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領取貨幣補貼自行租房的職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
除職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關系證明。
六、市中心在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內建立公租房數據庫,分中心應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取得公租房相關數據并導入數據庫,并及時做好數據庫的更新維護工作。
職工攜帶所需材料到繳存所在地住房公積金服務大廳申請提取,材料齊全的,分中心應當場受理。職工租賃信息已錄入公租房數據庫的,核對后當場辦結;職工租賃信息尚未錄入公租房數據庫的,應當場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核實并辦理。
七、在本通知執行之前職工已租賃公租房或領取貨幣補貼的,可自2015年1月開始核定提取金額。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未涉及之處仍執行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