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3-08-19 10:01:12 來源:網絡投稿
鶴崗市公積金提取指南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規(guī)定》(2013年9月9日)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以下簡稱繳存人)依照本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分或全部存儲余額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鶴崗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條鶴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繳存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的受理和審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房的(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3個月,本人及配偶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四)退休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死亡的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八)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非本行政區(qū)域戶口或戶口遷出本行政區(qū)域的(戶口遷出證明或外地戶口);
(九)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封存兩年以上(含兩年),且未再就業(yè)的;
(十)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一)患惡性腫瘤的。
繳存人發(fā)生因為繼承、贈與、轉讓、夫妻更名、法院判決等非購買方式導致產權變更的情形,不得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六條繳存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條(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在本人賬戶存儲余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同時提取同一戶籍共同還款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符合本規(guī)定第五條(二)、(三)、(十)、(十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以上情形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額,并且職工賬戶內余額留存百元。
第七條繳存人依照本辦法第五條(四)、(五)、(六)、(七)、(八)、(九)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同時注銷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八條繳存人符合提取條件但同時尚未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必須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九條繳存人購買的自住住房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間關系為同一戶籍的配偶及未婚子女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非同一戶籍的按產權共有比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十條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應在一年內申請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具體辦理依據其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的簽發(fā)日期。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支出額,以契稅發(fā)票的計稅金額或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的購房款金額為提取額度。
由房產開發(fā)商、銀行等部門的原因,導致相關證明材料的簽發(fā)日期超過一年的,繳存人要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繳存人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足額還款三期后辦理,可以分次提取,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貸款本息合計額。
第十二條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金額提取;
繳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當地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確定租房提取額度。
第十三條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繳存人的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四條繳存人及配偶患惡性腫瘤的,可以提取醫(yī)保報銷之外個人承擔部分數額的公積金。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五條本辦法要求繳存人提供的有效證件或票據、文件,均指原件和復印件,管理中心對原件電子掃描、審核后,原件退還申請人,復印件(掃描件)留管理中心存檔。
第十六條繳存人申請?zhí)崛∽》抗e金時,須提供本人身份證明。
繳存人提取同一戶籍配偶及未婚子女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其單身證明及關系證明。
第十七條繳存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須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購買本行政區(qū)域內自住住房的,須提供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發(fā)票或者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發(fā)票;
(二)購買納入本行政區(qū)域政府棚改拆遷項目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搬遷驗收單或入戶通知單、繳款票據;
(三)異地購房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契稅發(fā)票及異地工作證明或異地戶籍證明;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個人建房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購買建筑材料及施工費用支付憑證以及《房屋所有權證》;
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須提供《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證》;
(五)大修具有所有權自住住房的,須提供土地、規(guī)劃、建設部門相關文件及購買建筑材料、施工費用發(fā)票、《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八條繳存人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按協議委托提取還貸方式辦理。符合還貸條件的,按繳存人簽訂的委托協議規(guī)定時間間隔歸還當期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額。
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的,須提供近期還款證明、借款合同和契稅發(fā)票、產權證或者銷售不動產發(fā)票、經房產部門登記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繳存人償還自住住房商業(yè)貸款的,還須提供個人征信報告,還款銀行卡。并根據繳存人償還貸款意愿,管理中心一年內至少為其辦理一次提取還貸業(yè)務。
第十九條繳存人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本行政區(qū)域內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和租房協議。
繳存人承租本行政區(qū)域公共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須提供由房屋租賃部門出具的租賃協議和租金支付憑據。
第二十條繳存人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
不能提供退休證或退休審批表原件的,可以提供由社保部門出具退休審批表復印件并加蓋社保部門印章或養(yǎng)老保險證。
第二十一條繳存人出境定居的,須提供公安等相關部門簽發(fā)的移民批準文件或定居國(地區(qū))長期居住證明。
第二十二條繳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積金支付到繳存人銀行卡或所在單位賬戶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須提供該繳存人的死亡證明或火化證明、身份證或戶口注銷證明;住房公積金支付給合法繼承人的還須提供合法繼承人的身份證及合法繼承證明。
第二十三條繳存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傷殘證(1-4級)或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繳存人調離本行政區(qū)域的,按異地轉移業(yè)務辦理。
第二十五條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且非本行政區(qū)域戶口或戶口遷出本行政區(qū)域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文件或協議、戶口證明或戶口遷移證明。
第二十六條繳存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或封存兩年以上(含兩年)未再就業(yè)的,須提供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繳存人戶籍所在社區(qū)出具的未再就業(yè)證明。
第二十七條繳存人及配偶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公積金還需提供低保證明。
第二十八條繳存人及配偶患惡性腫瘤的,提取公積金還需提供一年內醫(yī)保報銷票據及病例。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條繳存人辦理申請?zhí)崛∽》抗e金的材料,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加蓋單位印鑒的提取申請。
第三十條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可以委托本單位公積金專管員代理。由繳存人本人出具代理委托書,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代理人應提供代理人及被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實或屬偽證,騙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追回被騙取的住房公積金,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繳存單位、管理中心及受托銀行工作人員,不按本規(guī)定辦理提取造成工作失誤的,由所在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提取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有權向省行政監(jiān)督部門、管委會及管理中心檢舉揭發(fā)住房公積金提取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鶴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經住房管委會通過,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