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聽說過退休養老金視同繳費,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養老金計算中會有什么作用呢?幫我們來分析一下。
視同繳費的來源
養老保險視同繳費的資金來源,在社會保險法中有明確規定。《社會保險法》第13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也就是說個人不用繳費,由政府代繳。
實際上養老保險視同繳費,主要包括四類情況:
第1類是國有企業職工在實施讓保險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
實際上,1986年10月我國才在國營企業,僅針對新入職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退休養老基金。1991年國家才推動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要求所有職工必須繳納社會保險。有一些地區改革的速度較慢,最晚甚至到1994年。
這一類連續工齡必須要使用職工檔案作為核實依據,招用工登記、入職表、每年的工資調級表一樣都不能少。
第2類是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在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連續工齡。
2014年10月國家統一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了過去有單位供養終身的退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職工,2014年10月以前的連續工齡可以視同繳費。
連續工齡指的是從入職開始,一直到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的時間。非組織調動比如說職工個人辭職,或者被除名、開除,被判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工齡都是中斷的。
實際上,有連續工齡的職工如果受到刑事處罰被開除的話,之前的連續工齡都會清零。這樣之前的視同繳費年限也沒有了,這是歷史制度的延伸。不過,這是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以后就不會被清零了,繳費年限是獨立的。
第3類是需要安置工作的復退軍人,在軍隊的服役期間的軍齡。
2012年7月1日,我國實施了《軍人保險法》,專門為軍人建立了完善的保險制度,其中也包括養老保險。2012年7月1日之后退役的軍人,都可以通過社保關系轉移的方式,做好社會保險的接續。但是對于2012年7月1日之前退役的軍人,其軍齡一般是視同繳費。
但是,過去我們國家是城鄉二元體系,農村義務兵和城鎮義務兵待遇是不一樣。城鎮義務兵最終需要安置工作,而農村義務兵如果沒有轉為志愿兵或者提干,一般要回原籍。過去的視同繳費、連續工齡、養老保險制度都是是針對城鎮體系而言的,所以過去存在農村退役兵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情況。不過,現在的國家照顧政策是可以憑借本人的檔案按照軍齡進行中斷養老保險的補繳,這也是非常不錯的。
第4類是國家統一安排的知青上山下鄉的時間。
知情上山下鄉是歷史原因形成的,在過去也算是相當于安置工作了。因此,連接本人檔案,作為連續工齡視同繳費也沒有問題。
知青返城之后,如果國家安置了工作,那么有關工齡是連續上的。如果知青返城待崗,待崗期間的不計算工齡。
如果說知青檔案材料丟失,一般去縣級檔案館查詢都可以找到。當時的知青安排檔案材料是由政府保管的。
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的養老金計算
其實,目前來看,以上四類情況視同繳費年限都已經不會再增加了。最終隨著時間的推移,擁有視同繳費年限的人員會越來越少,最終視同繳費年限推出歷史舞臺。
現在的養老保險繳費形成的待遇,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
基礎養老金跟繳費年限掛鉤,個人賬戶養老金跟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掛鉤。由于視同繳費年限,我們沒有個人賬戶,因此一般會計發過渡性養老金作為補償。其實,國家在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時候,還建立了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這樣的制度。過渡性養老金也將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缺失作為考慮內容了。
一些省市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視同繳費年限并沒有視同繳費指數,一切都以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繳費以后的實際繳費指數為準。因此,后續的繳費會影響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
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各省市都會制定相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根據崗位級別、薪級級別、退休生活補貼標準等一系列因素推算視同繳費指數。機關事業單位的視同繳費指數還是跟職務級別密切相關的。
總體來看,過渡性養老金都是一定比例的社會平均工資。由于跟社會平均工資掛鉤,購買力水平是可以得到保障的,所以視同繳費年限越長,當然越劃算。
其實,我們能建立起現在的養老保險制度,真的很不容易。希望老人們能夠珍惜現在的生活,快快樂樂的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