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是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這是一項利民惠民的好政策,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北京市養老保險政策吧!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未滿55周歲(不含在校生),未納入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或不符合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城鄉居民,應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個人賬戶與基礎養老金相結合,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與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第五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基金實行區(縣)級統籌。
第六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政策的制訂和監督指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政策的宣傳和組織落實。
第七條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設立的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給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
二、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采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最低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9%;最高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第九條 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對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給予補助。
第十條 區縣經辦機構負責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包括:
(一)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和利息;
(二)集體補助和利息;
(三)其他收入和利息。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在積累期內參考銀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全部轉移。
第十三條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只能用于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三、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本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不含本辦法施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按年繳納保險費的。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條規定的,可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最長延長繳費時間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達到規定的,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時間5年仍不符合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繳費年限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可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