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市場上的精算師隊伍或許迎來擴容。11月29日,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要求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在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全面實施總精算師制度。
具體來看,保監會要求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嚴格執行《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和通知中對總精算師的相關規定,并對過渡階段的安排進行了具體規范。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已經聘任總精算師的,不得取消該職位;聘任精算責任人的,最遲應于2020年1月1日之前聘任總精算師,若精算責任人因辭職、被免職或者被撤職等原因離職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應立即聘任總精算師;本通知發布之日以后成立的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應聘任總精算師。
保監會要求,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聘任總精算師,應報保監會進行任職資格核準。同時,保監會還對財產保險公司和不同經營范圍的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的資格要求進行了細化。財產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具備財產保險方向精算師資格;專營財產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具備財產保險方向精算師資格;專營人身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應具備人身保險方向精算師資格;經營財產再保險業務和人身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的精算師資格不限方向。
據記者了解,此次監管要求的目的是進一步完善非壽險精算監管制度,充分發揮總精算師在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并促進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而依據的規定則為2007年9月出臺的《保險公司總精算師管理辦法》,辦法的第三條明確指出各類保險公司應當設立總精算師職位,并對總精算師的任職資格、職責以及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
而近期保監會頻發的監管函也暴露了保險公司在產品管理和開發設計方面相對淡薄的合規意識,背后顯現的則是總精算師履職盡責的缺位。11月20日,保監會針對三家壽險公司產品提出監管要求,要求其違規產品退出市場,6個月內不得申報新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