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以及業務人員沒有對免賠額進行明確說明免賠額不產生效力,還有免責條款對該投、被保險人也不產生效力。
這是保險法第17條明確規定為了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知情權以及選擇權對于保險公司和業務人員做的限制性規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這個也是在日常工作中產生爭議最多的條款之一。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往往以自己不知道為由拒絕接受免賠額和免責條款,爭議當中很難說的清楚。保險公司在正式合同條款當中現在都將此條款進行加大、加粗、加黑字體,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足夠注意。
我們再次提醒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特別說明,加大加黑的部分也要足夠重視,重點著重關注,及時詢問清楚,消除疑慮,以免麻煩。
保險現在已經是人民生活當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抗風險的工具,正確認識,積極使用,愉快投保,防范風險。